工伤职工因缴费年限短、个人账户积累少等原因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保证其退休后能够维持原有生活水平,且无实质性收入消除。
这就带来了执法上的“竞争”。
工业事故
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工伤职工,可通过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也有多重身份
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死亡的近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因私死亡的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之一。
在这种情况下,哪些待遇不行兼得呢?
01
工伤保险伤残津贴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条划定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近亲属死亡,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待遇条件的,其近亲属将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第(三)项划定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伤残津贴是一种替代补偿,用于补偿因工伤而被取消的1-4级残疾工伤职工和5-6级残疾工伤职工的劳动收入,这些工伤职工是用人单位难以安排的。
养老保险是工人年老时的生活保障。
袁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支付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注意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伤残津贴。
02
工伤保险丧葬津贴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丧葬津贴金、抚恤金不能同时领取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划定
基本养老保险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个人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划定
可以同时组合多个事故属性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有可能由于非工伤的疾病导致死亡两者竞合如那边理?
对 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一条划定
有时.
03
工伤保险丧葬津贴金与失业保险丧葬津贴金不能同时领取
工伤保险与失业保险同样存在竞合的问题。
对 此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九条划定
工伤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能同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由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
也就是说三者泛起竞合同样不行兼得。
另 外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一条还划定
满足接受多次治疗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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